发布时间:2022年8月09日浏览人数:5932信息来源:涧西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专利和技术标准的纠缠不已主要是源于专利的私权属性、垄断性和技术标准的公权属性、统一性的对立,我国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在标准制定、修订的过程中已在2014年引入专利披露、专利许可的要求,结束了司法混乱的现象。
专利被纳入标准后,专利权人对标准实施者提起专利侵权之诉还是许可使用费纠纷,根据《规定》中专利信息披露和专利实施许可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实施该专利,他人的有关实施行为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故而应当属于许可使用费纠纷。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实施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费,但支付的数额应明显低于正常的许可使用费;专利权人承诺放弃专利使用费的,依其承诺处理。
标准实施者以实施该标准无需专利权人许可为由抗辩不侵犯该专利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专利权人、标准实施者协商该专利的实施许可条件时,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标准实施者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对于专利权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实施许可条件,应当由专利权人、标准实施者协商确定。经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上述实施许可条件时,应当根据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综合考虑专利的创新程度及其在标准中的作用、标准所属的技术领域、标准的性质、标准实施的范围和相关的许可条件等因素。